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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930号

韩德成诉刘广清、王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德成,刘广清,王会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930号原告韩德成,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被告刘广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3组。被告王会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成诉被告刘广清、王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德成负担。

审 判 长  梁宏志

代理

审判员  梁明山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