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930号原告韩德成,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被告刘广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3组。被告王会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成诉被告刘广清、王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德成负担。
审 判 长 梁宏志
代理
审判员 梁明山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谷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