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7054号原告穆雅琴,农民。被告张振东,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飞,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雅琴与被告张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雅琴,被告张振东的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翠亨路西侧翡翠半岛馨园26-1-306室房屋一套卖给原告,面积37.38平方米,价款310000元。签订协议时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20000元。后原告将剩余房款290000元备齐,要求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被告收取原告定金20000元属实。签订协议时原告称系给其儿子买房,签订协议后原告通知被告将房屋过户到王留君名下。2016年7月27日双方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打购房协议,原告称王留君系其外甥女,被告聊天中发现原告与王留君并不熟悉,原告是将房屋加价20000元转卖给王留君。
原告的行为是炒房行为,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有权将该房转让给他人,并有权把该房的产权证、土地证过户到任何人名下”,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规避税法,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条款,《买卖房屋协议》存在瑕疵,无法履行,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一份,约定:
一、甲方将坐落在武清区翡翠半岛26号楼1门306室房屋卖给乙方所有;二、房产交易价格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三、乙方于2016年7月8日交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作为定金。双方定时间其余29万元整人民币于网签协议当日交于甲方。甲方于即日起把该房的钥匙及相关手续交于乙方,甲方须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所需手续;四、房产交易税及过户费由卖方负责;五、甲方在搬家即日将该房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生活使用费交清;六、乙方向甲方交清该房的房款后,该房的产权证、土地证没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有权把该房转让给他人,并有权把该房的产权证、土地证过户到任何人名下;七、甲方保证在该房交付时无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如存在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八、其他未尽事宜,如买方需要贷款,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买方负责;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若乙方反悔,甲方不退还其定金,若甲方反悔应加倍赔偿乙方定金。受法律保护,如有纠纷与中介无关,并不办理中介费的退费手续。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下方书写收据:今收到穆雅琴买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收款人张振东。协议签订后,原告通知被告将房屋过户至案外人王留君名下,被告拒绝,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买卖房屋协议、录音光盘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照此协议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在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王留君名下未果后,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导致房屋买卖协议不能履行,依据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属无效条款,不同意双倍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振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穆雅琴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振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