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493号
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511F。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
被告:刘晓伏。
被告:管小淮。
被告:刘志峰。
被告:杜玲。
被告:张媛。
被告:高冬生。
被告:张琴。
被告:洪庆生。
被告:安徽省纽雀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山湖路蜀新苑ABC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管莘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伏、管小淮、刘志峰、杜玲、张媛、高冬生、张琴、洪庆生、安徽省纽雀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刘晓伏、管小淮、刘志峰、杜玲、张媛、高冬生、张琴、洪庆生、安徽省纽雀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额3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晓伏、管小淮、刘志峰、杜玲、张媛、高冬生、张琴、洪庆生、安徽省纽雀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额3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焕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