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612号原告长沙晴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社区开元路北板仓路西开源鑫阁1-2006。法定代表人赵湘林。担保人肖成新,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七大组,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10270036。担保人李胜昔,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西正社区大保组,身份证号码:430123197302240045。被告张威,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陈婷,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高初雪,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田伍阳,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黎为政,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汪国富,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黎谟文,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曹华利,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郴州市下湄桥工业北道联运公司进门右边空地。经营者张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晴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威、陈婷、高初雪、田伍阳、黎为政、汪国富、黎谟文、曹华利、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晴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威、陈婷、高初雪、田伍阳、黎为政、汪国富、黎谟文、曹华利、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肖成新、李胜昔分别以其名下位于浏阳市人民中路泰平盛世A栋、浏阳市淮川新文路81号政府招待所宿舍的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晴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肖成新名下位于浏阳市人民中路泰平盛世A栋的权属(浏国用2007第6289号);
二、冻结担保人李胜昔名下位于浏阳市淮川新文路81号政府招待所宿舍的权属(浏房权证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张威、陈婷、高初雪、田伍阳、黎为政、汪国富、黎谟文、曹华利、郴州市瑞丰建筑器材租赁部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