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临兰执字18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张洪专,主任。
被执行人:王蒙,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现红,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5)临兰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蒙、陈现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蒙、陈现红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