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盈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张自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撒文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新疆盈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521200.18元(其中执行案款1503762.55元,执行费17437.63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委员会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新勇
审 判 员 于江涛
代理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杰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