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9行初21号原告廖发芝,女,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龚华东,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汤洪峰,局长。第三人龚德文,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第三人龚秀琼,女,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廖发芝、龚华东诉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龚德文、龚秀琼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廖发芝、龚华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发芝、龚华东对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龚德文、龚秀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廖发芝、龚华东。
审 判 长 付晓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景云
人民陪审员 彭莎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