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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行初21号

廖发芝、龚华东等与邛崃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发芝,龚华东,邛崃市房产管理局,龚德文,龚秀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29行初21号原告廖发芝,女,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龚华东,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汤洪峰,局长。第三人龚德文,男,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第三人龚秀琼,女,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廖发芝、龚华东诉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龚德文、龚秀琼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廖发芝、龚华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发芝、龚华东对被告邛崃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龚德文、龚秀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廖发芝、龚华东。

审 判 长  付晓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景云

人民陪审员  彭莎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