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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保55号

李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保55号申请保全人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廉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被申请人李万山,1,51岁,地址安远县凤山乡被保全人钟继全,地址安远县凤山乡本院在审理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钟继全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老三

审判员  叶华尚

审判员  吴清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