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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67号之二

王进才与豆新民、关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进才,豆新民,关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进才,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豆新民,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关雪,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才与被执行人豆新民、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扣押被执行人关雪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关雪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李 祯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