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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881号

王元金与刘美万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元金,刘美万,刘建成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元金(又名王金山),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陈虹文。

被执行人:刘美万,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刘建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元金与被执行人刘美万,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刘美万、刘建成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谭建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