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弟,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松金,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祖梅,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周维弟与张松金、赵祖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做出(2015)浦江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松金、赵祖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维弟共同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松金、赵祖梅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松金、赵祖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维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祖梅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松金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做了冻结处理,被执行人张松金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已被本院做了查封处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申请人不同意处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松金、赵祖梅欠周维弟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2300元,合计102300元,此款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17300元、9月20日前支付35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付清;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张松金、赵祖梅负担;如到期不能履行,申请人可就余款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张松金、赵祖梅自愿承担3000元违约金;本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20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明龙
审 判 员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