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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3181号

黄小丽、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丽,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卜齐。

被执行人: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小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小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判项履行了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但对判决书的第三、四项至今未能履行完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本案执行程序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302执3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段小林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