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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66号之一

陈运根、罗国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运根,罗国钻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运根,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被执行人:罗国钻,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陈运根与被执行人罗国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运根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罗国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黄加寿

审判员  曾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