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刑初590号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5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经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系央行认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址:https//www.bestpay.com.cn)。201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天翼公司系统平台新增上线“银联在线”大额支付充值通道,该通道可为翼支付账户提供资金充值进行网银支付。但该系统存在技术漏洞,表现为账户持有人充值无须实际支付对价。被告人林某明知天翼公司的翼支付平台存在技术漏洞,利用该漏洞进行虚假充值。从2014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虚假充值人民币9900元。被告人林某虚假充值成功后进行话费充值人民币19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该账户款项9900元冻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分析报告、报案材料、故障原因报告、关于翼支付账户充值提现流程的说明、协助冻结财产函等相关书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六千元,剩余四千元从公安机关扣押的款项中抵扣)。(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二、扣押的电脑主机箱一台、移动电话一台,路由器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均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三、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林某扣押的9900元,其中4000元予以抵扣罚金,剩余5900元归还被告人林某。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的该账户款项9900元,予以归还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莉  娜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茜茜(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