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080号
申请人:余高勇,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中南村。法定代表人彭勇。余高勇诉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高勇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20000201403320133453)。担保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25号城市花园C栋802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025号城市花园C栋802室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大元钼镍有限公司采矿权(许可证号:C520000201403320133453)的交易手续(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买卖、变更、转让等手续)。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余高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松林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