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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761号

赵登殿与高密市新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登殿,高密市新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761号

原告:赵登殿,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高密市新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香,山东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山东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殿诉被告高密市新春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登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计710.5元,由赵登殿负担。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