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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326号

谢春生、温威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春生,温威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生,男,宁都县。被执行人温威翔,男,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谢春生申请温威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温威翔应支付申请人谢春生案款1372400.0元,承担执行费1612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72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威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