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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820号

吴良与李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良,李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20号原告吴良,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秀玉,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诉被告李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撤回对被告李秀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侯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