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70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齐晓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芝,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涛,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王连芝,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被告王连芝、王涛、王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被告王连芝、王涛、王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育春
审 判 员 张潇潇
人民陪审员 崔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