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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470号之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王连芝、王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王连芝,王涛,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70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齐晓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芝,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涛,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王连芝,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被告王连芝、王涛、王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被告王连芝、王涛、王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育春

审 判 员  张潇潇

人民陪审员  崔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