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988-2号申请执行人牛传祺。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传祺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传祺于2015年12月04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4583846.0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传祺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就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品庭苑×-×-××××室房产同意作价3585000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牛传祺于2016年8月31日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牛传祺已受偿的债权为358500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逾期利息部分104696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牛传祺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郡峰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