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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105号

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5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7721-X。

法定代表人:万健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圣莹,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211359F。

法定代表人:陈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翠秀,系该公司人行主管。

委托代理人:朱向红,系该公司项目主管。

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1204元由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2元,退回上诉人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代理

审判员  曹 渊

代理

审判员  邓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