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6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章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永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孩XX,现年4岁半;与被告一块生活。在共同生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原告申请撤诉。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
二、女孩章XX由被告抚养;
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4.2万元。(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永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