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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801号

曹梅华与李仁兴、第三人李雷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曹梅华,李仁兴,李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801号原告曹梅华。委托代理人王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兴。第三人李雷明。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梅华诉被告李仁兴、第三人李雷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梅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曹梅华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