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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670号

童颖枫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颖枫,陈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670号

原告:童颖枫,男,1977年11月15日生,侗族,住融安县。

被告:陈超,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颖枫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颖枫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颖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被告陈超自愿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林随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会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