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670号
原告:童颖枫,男,1977年11月15日生,侗族,住融安县。
被告:陈超,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颖枫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颖枫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颖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被告陈超自愿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林随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会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