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4523号
申请人:石家庄新炬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3号4栋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堂懿,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9164518T。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该公司董事长。石家庄新炬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新炬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4120.5元。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新炬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120.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建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