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银行存款36864.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