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99号
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晓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晓敏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退回原告保利广惠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