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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2880号

任生伏与张小虎、张菊红、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2880号原告任生伏,男,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莫永梅,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小虎,男,汉族,住平罗县被告张菊红,女,汉族,住平罗县被告李瑞,女,汉族,住平罗县原告任生伏与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金亚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生伏的委托代理人莫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三被告以建筑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15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并书面约定了借款利息,原告将所借款项交于三被告后,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共计174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借条一张,证实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返还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支付,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三被告至今未返还,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主张三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以本金15000元,以年利率5.1%4倍,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计算利息2040元予以支持,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任生伏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2040元,共计17040元;

二、驳回原告任生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张小虎、张菊红、李瑞负担113元,由原告任生伏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金亚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