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夏清会,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马亮,男,1977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郭春江,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夏清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清会以被申请执行人郭春江在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