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063号
原告:罗能秀,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滕子阳,男,汉族,1997年10月26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罗能秀,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系滕某母亲。
原告:腾学仁,男,汉族,1944年2月1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余顺培,女,汉族,1948年5月21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树森,男,汉族,1960年6月17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和,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能秀、滕子阳、滕某、腾学仁、余顺培与被告刘树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五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能秀、滕子阳、滕某、腾学仁、余顺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五原告负担(此款五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居祥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