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3063号

罗能秀、滕子阳等与刘树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能秀,滕子阳,滕某,腾学仁,余顺培,刘树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063号

原告:罗能秀,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滕子阳,男,汉族,1997年10月26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滕某。

法定代理人:罗能秀,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系滕某母亲。

原告:腾学仁,男,汉族,1944年2月1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余顺培,女,汉族,1948年5月21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树森,男,汉族,1960年6月17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和,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能秀、滕子阳、滕某、腾学仁、余顺培与被告刘树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五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能秀、滕子阳、滕某、腾学仁、余顺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五原告负担(此款五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居祥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