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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316号

卞毅昊与戚荣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毅昊,戚荣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卞毅昊,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戚荣生,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卞毅昊与被告戚荣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卞毅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戚荣生支付欠款人民币461,879.4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戚荣生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但系轮候查封且存在共有人,故本案无法处理;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或状况,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昊罡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