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311号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周娟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