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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048号

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刘汉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刘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048号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杨木林子村7社。法定代表人关淑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武,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百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