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945号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飞舟路1688号。法定代表SuessPhilipp,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庆、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戚建尔。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可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恩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