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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622号

闵某与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闵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622号原告闵某,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邹某,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闵某诉被告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