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622号原告闵某,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邹某,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闵某诉被告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
闵某与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622号原告闵某,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邹某,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闵某诉被告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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