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585号
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万松。
被告:陈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松、陈月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通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吴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