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32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1749-3。代表人:许萍。
被执行人:许惠明,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卢丽玉,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平商初字第289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196683.4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2016)浙0482执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许惠明名下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6幢10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惠明所有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6幢10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