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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17号

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王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417号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04045-5。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冠丽,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德平,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4年元月份以来,在被告公司购进货物共计160200元整,所欠货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60200元。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王德平购买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价值94800元飞天茅台酒10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6月17日,被告王德平购买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价值58800元五粮液酒10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9月29日,被告王德平让夏涛从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拉走价值6600元茅台酒1件,被告让夏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款项共计1602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纷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签单三份等为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商品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有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没有及时给付,产生此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60200元,由欠款签单三份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德平支付原告开封市佳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被告王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志华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