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董红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现住四川省三台县人。
被执行人:李仕国,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董红超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仕国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仕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