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恢93号

董红超、李仕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红超,李仕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董红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现住四川省三台县人。

被执行人:李仕国,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董红超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仕国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仕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