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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30号

施生柿与庄巧霜、黄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生柿,庄巧霜,黄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30号

原告:施生柿,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巧霜,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黄旭辉,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施生柿与被告庄巧霜、黄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拟于庭外为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施生柿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生柿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施生柿负担。鉴定费1400元,由施生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