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30号
原告:施生柿,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巧霜,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黄旭辉,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施生柿与被告庄巧霜、黄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拟于庭外为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施生柿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生柿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施生柿负担。鉴定费1400元,由施生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