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裴建萍。
被执行人:赵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建萍与被执行人赵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屈晋康
代理
审判员 李根亮
代理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