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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340号

申请人裴建萍与被执行人赵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建萍,赵月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裴建萍。

被执行人:赵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建萍与被执行人赵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屈晋康

代理

审判员  李根亮

代理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