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4654号

田国强申请执行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国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654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强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田国强申请执行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回风大桥东端以北B区(面积9564.42平方米;证书编码005277785)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