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07号
原告:王泽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被告:窦德宏,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
原告王泽华与被告窦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