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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807号

原告王泽华诉被告窦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泽华,窦德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07号

原告:王泽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被告:窦德宏,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

原告王泽华与被告窦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