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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字第7753号

沈惠中与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惠中,王永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字第7753号

原告:沈惠中。

委托代理人: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中诉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惠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惠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周志超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谢飞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