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字第7753号
原告:沈惠中。
委托代理人:沈建胜,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中诉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惠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惠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周志超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谢飞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