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036号原告朱桂森。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森诉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桂森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桂森承担。
审判员 韩国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