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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036号

朱桂森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桂森,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036号原告朱桂森。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森诉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桂森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桂森承担。

审判员  韩国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