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12号
原告:简学辉。
被告:陈国科。
被告:张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学辉与被告陈国科、张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学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