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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612号

简学辉与陈国科、张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简学辉,陈国科,张月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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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12号

原告:简学辉。

被告:陈国科。

被告:张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学辉与被告陈国科、张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学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