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175号原告高大鹏,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3日。被告商水农场民盼种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负责人:支全军,经理。被告支圆圆,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鹏诉被告商水农场民盼种业有限公司、支圆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鹏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高大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大鹏负担。
审判员 王 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