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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4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赖文礼、王丹丹、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赖文礼,王丹丹,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4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负责人:陈金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标、李文翼,该行员工。

被告:赖文礼,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王丹丹,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赖文礼、王丹丹、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以赖文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返还大部分款项后仅尚欠5万元为由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赖文礼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灿培

代理

审判员  吴水龙

人民陪审员  谢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