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068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夏乾海,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忠昶,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华群蓬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