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仁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李仁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李仁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罗伟、李仁树共谋后驾驶船舶来到合川区嘉陵江水域,由被告人李仁树操作船舶,被告人罗伟使用电瓶、升压器、电舀子等电捕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案发后,工具及渔获物均被扣押。经称重,渔获物共计重13.465公斤。被告人罗伟、李仁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伟、李仁树自愿出资放养鱼苗。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李仁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捉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罗伟的立功材料;船舶登记证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禁渔工作会照片、张贴通告照片、禁渔通知;测试报告;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罗伟、李仁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李仁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伟、李仁树有前科,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伟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自愿放养鱼苗以恢复被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仁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供犯罪所用的电瓶、逆变器、电舀子等工具予以没收。
四、对渔获物13.465公斤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文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菲菲